阜新海州氟化工产业基地招商引资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1-16
一、投资规模及密度
入驻氟化工产业基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,且投资密度在2000万元/公顷,享受该政策。
二、土地税收规定
1.投资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;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,待项目竣工投产后,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缴的部分资金,其他所有资金在半年内返还企业用于再发展投资。
2.如果投资方存在先期投入征用土地的其它费用,此项费用可由其上缴所得税、营业税、增值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(市、区)冲抵,直至抵消。
3.投资密度达不到2000万元/公顷,其差额部分土地费用不予冲抵。
4.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企业,市、区两级政府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分成比例,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、营业税和增值税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0%作为扶持基金,返还给企业。
5.对于项目投资额以及发展潜力较大的投资者,在征用土地及税收等方面可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办理。
三、招商中介奖励政策
对成功引入域外、境外投资者来阜新海州氟化工产业基地投资的中介组织、单位和个人,以年度为单位,按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相应比例奖励第一引荐人:投资额在2000万元—5000万元奖励3‰,投资额在5000万元—10000万元奖励4‰,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奖励5‰。
四、行政服务性政策
1.对于初次投资并符合阜新市经济转型有关规定的化工项目,区政府将帮助投资者争取国家和省经济转型、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等优惠政策,申请国债建设资金和财政贴息等方面资金支持。
2.凡是省以上规定实行浮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,凡涉及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免收。对于投资者建设的生产性建筑物,办理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涉及的费用(热源集资费除外)一律先交后返。
3.项目管委会设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,为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、全方位的托管式服务。
4.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,杜绝一切外来的不合理检查、收费与参观活动,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。